4.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哪些?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5. 关于各级人大代表的相关规定还有哪些? (一)代表发言不受追究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代表人身自由特别保护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代表的物质保障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四)代表的任期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根据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界限,是从本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开始,到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时止。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不是一选出就可以行使职权,而是要等本届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才能开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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