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哪些?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