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强调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 答:优化代表结构,主要是体现在选出的代表要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方面代表所占比例比较合理,能够在履职过程中反映各方面的意愿。人大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必须从宏观上考虑人大代表的群体结构。在代表中要有适当比例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归侨、妇女、党外人士。要注意推荐一些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和在改革开放、科研、扶贫帮困、科学种养、发展乡镇企业及民营企业、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代表人物为市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中的中共党员不超过65%,民主党派和其他无党派人士不低于35%;妇女代表的不低于25%;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不宜过多;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予以保证。 问:为什么要坚持实行差额选举? 答: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原则。实行差额选举,能够较好地体现选民和代表的意愿,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选民对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择优选举;有利于选民和代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和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促进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在选举中,无论是选举代表,还是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选举法第三十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镇人大主席,市、县(区)长,乡(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镇)人大副主席,副市、县(区)长,副乡(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市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宣传组供稿,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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