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有以下几项民主权利: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有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权利;十人以上联名有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有权监督本选区选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问:提名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选出的代表应当具有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推荐代表候选人,要与法律对代表广泛性、代表性和履职的要求结合起来。 问:如何依法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答:要着重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按照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把好代表入口关。有关法律要求,担任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概括起来有三点:一是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三是要努力为人民服务。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二,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工作。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要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交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加强和改进选举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又增加了一项规定,即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这是扩大选举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让选民更充分地了解候选人,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问: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程序有哪些? 答: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选民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渠道是两个: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推荐。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代表候选人是一项生动、具体的选举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 第一,如何把握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一是提名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二是哪一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 第二,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提,还是按差额数提?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强调,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也应以不超过应选人数为宜。 (市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宣传组供稿,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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