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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全面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 具体时间待定

2007-12-10 18: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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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庆成 通讯员宁国用)12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我区将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特别是“十一五”期间计划建设生活污水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市县,须按有关规定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区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难以维持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至今,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只有南宁、柳州、桂林等11个设区城市和阳朔、灵川等少数县;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只有南宁、桂林等9个设区城市和北流市等少数县(市)。按日前召开的全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投融资工作座谈会要求,全区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开征标准不能低于0.8元/立方米,其他市县不能低于0.5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开征标准每户每月不能低于5元。我区已批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在2008年年底前调整到位。项目投产后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要逐步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据悉,我区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时间,待自治区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研讨后向全区公布。今后,全区各地将逐步建立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收费减免政策。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将全部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对暂时不能保本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当地政府要建立财政补贴机制,保证合理的投资回报,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今后,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将纳入各地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各市县要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制。对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自治区将定期对其责任制的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进度和质量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不到位、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以及已建成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该市县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编: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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