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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政策 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2007-11-26 11: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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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红梅 通讯员王天军)为解决全区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近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范围包括: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都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退休人员。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关于参保方式及缴费办法,《意见》要求: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政策,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参保平台,适应不同人群基本医疗的需求。允许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的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逐年缴纳或按季度、按月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及费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关闭破产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照所在地有关政策缴纳,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由企业负责筹集;企业筹集或提留不足时,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积极帮助筹资解决;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确实无力解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5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及已名存实亡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解决。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编: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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