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庆成)11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负责本企业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和拖延时间。
据了解,为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返乡过年。11月开始,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开展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彻底排查涉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须责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并限期解决。有工程施工承包费用纠纷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立即组织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农民工进行协商解决。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将按建筑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按通知要求,对涉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将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记者从南宁市建委获悉,不允许采取非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问题。对不服从有关部门协调,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协商解决,又不委托结算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启动清欠联动机制。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列为重点监控对象、记录诚信评价不良行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不及时、妥善处理纠纷问题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将限制或禁止参与南宁市建筑市场并依法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