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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 违反规定者将被公告上网

2007-11-03 23: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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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郭燕群 通讯员区执法)从11月1日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除了要进行相应处理外,将“晾”上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予以公告。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规范当前在招投标领域出现的情形。

招标人:

违反9种情形将被处理

“规定”明确,招标人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这9种情形是:

招标人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违反规定擅自废标;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索取、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

投标人:

虚假骗标将取消区内投标资格

投标人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至两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这9种情形是:

投标人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相互串通造成围标、串标,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施工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等不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工程竣工前,擅自更换中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招标代理机构:

私自透露投标文件将取消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一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这6种情形是: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投标;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有失公平将不得再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这5种情形是: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明显有失公平公正;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中途退出评标;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编: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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