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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2007-11-01 22: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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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卢荻 通讯员区执法)日前,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从今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情形,该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招标人有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违反规定擅自废标;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等9种情形之一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投标人有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相互串通造成围标、串标,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等9种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有不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等6种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编:廖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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