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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四种情形可举行听证
2007-08-31 15:53:53 阅读: 来源:广西新闻网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通过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据自治区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办法》主要规定了信访听证的定义和听证原则、听证范围、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听证程序、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书、相关责任等内容。

    《办法》规定,对四种情形,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一)信访事项具有代表性,备受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二)信访人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质询、查明;(三)信访事项经处理仍未息诉、息访;(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第七条第一款则规定,信访事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人可以申请听证。信访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听证的理由。

    为了真正体现信访听证的公开,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办法》规定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信访人亲属,群众代表,信访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旁听。此外,《办法》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信访矛盾。
 

责任编辑:陈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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