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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制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办法
2007-07-13 11:33:3 阅读: 来源:广西新闻网

    7月12日,南宁市政府新制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今后,该市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

  《试行办法》规定,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下所列单位统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将用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生育保险费征缴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给付标准的调整,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对于男职工应该享受的待遇,《试行办法》也有相应规定:参保的男职工如配偶属农村户口或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在男职工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条件,在参保后怀孕并生产、自然流产或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以其生产、自然流产或终止妊娠当月所在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均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月发给生育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历天数计发。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难产或多胞胎顺产的,一次性补贴2300元;多胞胎难产的,一次性补贴2500元。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400元;怀孕满28周及以上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800元。

  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含办理退休手续时仍列入参保人员名册的已退休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将享受补贴待遇。
 
 

责任编辑:陈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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