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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007-06-28 11:55:32 阅读: 来源:广西新闻网

    6月27日,南宁市新印发了《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该市城市特殊困难群众门诊治疗以及住院治疗给予适当救济,同时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

  据介绍,新的救助办法凸显了5大亮点:取消城乡医疗救助门槛;取消可以获得救助的患病种类限制;增加城市医疗门诊救助;大幅提高救助比例额度;实行事前和事中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为该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城市医疗救助标准包括:一、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80%提供救助,每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二、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8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患者可以凭办理住院治疗手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预付医疗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此外,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免收挂号费;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据悉,农村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二、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责任编辑:陈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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