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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处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执行 禁写"遵医嘱"
2007-06-25 11:6:20 阅读: 来源:广西新闻网

    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近日,自治区卫生厅在《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广西<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禁写“遵医嘱”、“自用”等用语,对开出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要限制或取消其处方权。

  “一药多名”变成“一品两规”

  以前,在医院的药房中“一药多名”的现象是很普遍的,例如一种抗生素“头孢曲松钠”,因不同的产地、药厂,就有头孢三嗪、罗氏芬、丽珠芬、菌必治、菌得治、抗菌治、康力舒、亚松……名称多达20多个。而这些不同名称的背后是药品价格的不断攀升。《实施细则》执行后,“一药多名”将被“一品两规”取代,即在每家医院的药房中,同一品种的药品只能有两个不同规格。

  这样一来,各家医疗机构必须根据自身性质和功能制定自己的“处方集”。“处方集”将作成口袋书的大小,医师、药师人手一册, 简练地叙述每个药品的项目信息,内容包括通用名、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等。

  处方禁写“遵医嘱”

  “天书处方”、“大处方”等也将得到严格控制。《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生开具的西药、中成药处方中,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而且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医生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的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天用量。对开出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将被限制或取消处方权。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麻醉、精神药品严格控制

  为了严格监管医院的麻醉、精神药品,防止这类药品流到社会上被用于其他用途,《实施细则》对麻醉、精神药品的控制更加严格。规定在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中,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填写疼痛专用病例,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病例中还需留存户籍簿、身份证或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护照)。

  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责任编辑:陈启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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