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日前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资产转让中,当企业国有资产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等14种产权变动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企业、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自治区国资委产权管理处有关官员表示,《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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