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我区人才中介市场进入依法管理阶段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事厅获悉,5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从此,我区人才中介市场将进入依法管理的有序阶段,非法中介机构将被依法清理整顿。
《办法》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章程和制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办法》还规定,未经许可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除责令停办外,还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
据悉,2006年广西“两会”期间,黄韵娴等10名代表提交议案,要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建议广西启动人才市场地方立法,将人才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2006年4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在南宁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全区人才市场立法正式启动。2007年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19日,自治区主席陆兵签发政府第2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对求职者、用人单位和我区整个人才服务市场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它标志着我区人才中介服务市场进入依法管理阶段,进而促进广西人才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后,有条件的单位均可依法申请开设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中介行业的竞争,将促使人才中介行业降低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让广大求职者及招聘单位从中受益。更重要的是,通过竞争及规范化管理,不正规的中介机构将被淘汰,整个行业将走上有序竞争的健康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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