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后,9月25日,草案再次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为让消费者行使权益时有法可依,对现实消费生活中有争议的热点难点如电视消费、商品房消费等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相关规定。
商品房买卖有欺诈:退房 草案原文: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5种欺诈行为。 存在状况:所列举的欺诈行为中,没有明确规定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使用的情况,且没有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修改建议:建议增加一种属于欺诈的行为:“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属于欺诈行为。”还建议:“商品房经营者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房的,应当予以退房,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和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装修返工费用:经营者承担 草案原文:从事住宅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存在状况: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没有对因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需要返工、重做的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作出规定。 修改建议: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因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做的,应当返工、重做,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电视行业强制消费:限制 草案原文:公用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遵守8条服务规范。 存在状况: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该条所列举的公用服务行业,还应适用于电视等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垄断行业。该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没有对“不得限定消费者向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非因其责任造成计量增加而产生的费用”的情况作出限制。 修改建议:在公用服务行业经营者中增加“电视”这一行业。此外,增加一项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的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拒绝食客“自带酒水”:不行 草案原文: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更换或者退款。 存在状况: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不够完善,食品经营者也应当按照该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有委员提出,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餐饮业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酒类,向自带酒类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和服务费的不合理现象,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修改建议: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除应当给予更换或者退款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增加一款规定:“消费者自带酒类的,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拒绝,不得收取开瓶费等额外费用。”
影楼自行留顾客底片:不许 草案原文: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按约定交付产品后,应当将全部摄影底片、数码设备中的数据资料等交付消费者,不得因此另收费用。 存在状况: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只按约定数量将底片、数码设备中的数据资料等交付消费者,消费者如要获得对于超出约定数量外的底片和数据资料则须另行付费。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经营者提供服务后,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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