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决定,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9月份开始执行。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元。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为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35元。 各县级市为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90元。 各县、自治县为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