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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管理细则” 娱乐场所不得进社区
2006-11-27 09:10:30 阅读: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文化部近日出台的《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新设娱乐场所须听证。
 
  文化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今年3月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比,《意见》细化原《条例》中未提及的细节,如娱乐场所能否设在居民住宅区周围,申请设立娱乐场所是否一定要听证,新设立的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有没有最低标准等。
 
  昨天,上海文化娱乐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的采访,他对《意见》的出台表示了谨慎的欢迎,并指出《意见》的出台对上海的文娱行业影响有限。
 
  朱南说,《条例》早在今年3月份就已经出台了,这次是对《条例》进行了细化,“如果要新建立娱乐场所,还是按照以前的手续向审批部门申报,《条例》在今年3月份出台的时候对上海的娱乐行业有一些影响,现在的《意见》只是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所以对上海文化娱乐协会的影响应该并不大。但《意见》中规定在其出台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等,都要按照《意见》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所以这对文娱行业多少会有一点影响。”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各省市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新建娱乐场所距离学校、医院和机关的最小距离,如何界定上海的“距离”才算合理,朱南对此谨慎地表示:“不管主管部门最终怎么决定,我们文娱协会都会服从他们的安排。”
 
《意见》摘要
 
  1、原《条例》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意见》则细化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
 
  2、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3、《意见》还规定,新设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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