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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单位个人均可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07-07-04 13:25:50 阅读: 来源:当代生活报

    7月2日,自治区农业厅下发了《自治区农业厅重大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简称《应急预案》),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自治区农业部门相关人士认为,《应急预案》的实施将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农产品(种植业)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应急预案》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四个级别。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自治区农业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农业厅应急指挥部)为全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另外,《应急预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
 

责任编辑:陈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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