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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医疗广告将“先审后发”
2006-12-31 08:42:11 阅读: 来源:新京报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表示,新办法明确发布广告须有审查证明

  本报讯(记者郭少峰)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表示,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审查制度,将违法广告遏制在发布前。

  医疗广告发布须凭证明

  明年1月1日起,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施行。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就此接受采访表示,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为将违法广告遏制在发布前,发布医疗广告,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成品进行审查。

  刘凡表示,根据《中医药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医疗广告发布前实行审查制度。即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经审查核准的医疗广告必须“原样”发布。

  一是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申请时医疗机构应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等。

  二是医疗广告应按核准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型发布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改变或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医疗机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禁止咨询类节目发布广告

  刘凡称,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体的统一时间段或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刘凡透露,2006年前三季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644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2%,居违法广告类别第二位。

  他认为,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广告违法成本低,难以有效震慑违法行为是违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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