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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满1月房东突下逐客令 租客有权上诉

2008-05-04 09:4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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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不到一个月房东突下“逐客令”

    “租房住了不到一个月,房主就通知我必须马上搬走,这太不合理了。”昨日,市民李女士向早报《说法》栏目咨询,房子未到期,房东紧急通知她离开,她是否可以不搬。如果一定要搬,是否可向房东索要赔偿。

    “当时,我给了房东两个月房租,他全都收下了。现在不到 两个月,他又想反悔。”李女士介绍,通过中间人介绍,今年4月初,她租住了沙子口一处民房,房

    租为每月100余元,口头约定先暂租两个月,以后按月支付房租。4月底,房东突然要求将房租还给她,并让她两天之内搬走。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刘凌云律师介绍,一般说来,租赁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另外法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至于“合理期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李女士与房东采用的是口头合同的形式,房东收了李女士两个月的房租,表示合同约定期限为两个月。目前李女士只住了一个月,房东的行为属于违约,李女士可以拒绝搬走。如果李女士现在搬走,找到条件相当的新房子,房租比现在的房租高的话,她可向房东索要一个月的房租差额。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可向法院起诉。

来源:青岛早报 责编:罗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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