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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科学地指导柳州市的城市开发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突显“碧水蓝天、青山绿地”,打造适宜人类居住的城市,实现柳州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以区域协调、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可持续为基本原则,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主要以《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柳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国办发[2006]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和建住房[2006]165号文《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为依据,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柳州市市辖行政区,含柳北区、城中区、柳南区、鱼峰区、阳和开发区、古亭山开发区、柳州高新区、柳东新区,官塘新区、雒容新区,总面积为882.2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七条 规划原则
1、突出整体性与系统性原则。从区域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出发,对市内各居住片区、各组团进行合理布局。
2、协调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机制原则。突出政府在城市住房开发建设发展中的宏观调控职能。
3、可操作性原则。住房建设规划作为近期住房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应突出其可实施性,为规划管理和项目的建设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4、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确定人口规模和土地投放量,合理利用城市资源,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现状住房用地布局情况
1、柳州市现状城市居住用地布局不合理。一方面民居住地约70%集中在老城区,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企业全额集资建房一直是柳州市住宅建设的主要方式,居住用地与工业生产用地穿插,与其他城市功能用地交错。
2、城市居住用地功能结构不清晰,与城市环境空间缺乏整体协调关系;居住用地布局对于城市主导风向、水流及水质等城市总体环境缺乏考虑,居住区生活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第九条 现状住房建设情况
1、柳州市居住区规划建设,从开始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运用基本的规划设计思想,以解决住房困难为目的,解决基本的设施配套,建设了一批居住区。由于受城市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柳州市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到20世纪末才走入平稳健康发展的轨道。
2、柳州市房地产开发一直坚持以住宅建设为主的方针,建立了以普通住宅为主的中高低档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以适应不同收入阶层的购房需求。目前柳州市住房的主要供给方式有三种:商品房 (含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 (含房改房、廉租房)、私人(有)住房。
3、根据柳州市社会经济调查相关数据显示,至2005年底,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640万平方米。
第十条 规划期内住房市场需求预测
根据《柳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中2010年全市人口达到145.2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716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
1、经济适用住房:“十一五”期间应建设267.7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一套住房,基本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2.52万套,总建筑面积1617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速旧城改造,疏解城市功能。
继续完善河东新区和阳和工业新区的基础设施,推进官塘新城建设,启动城市外环路建设,加快城市东拓进程,拉开城市向南向北的发展空间。同时逐步完善旧城功能,疏解旧城交通、工业和人口,改善旧城环境。
第十五条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营造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
完善中心城区内部以及中西城区和外围组团之间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保护好市区及周边地区的山水园林景观,逐步搬迁市区布局零散的污染环境的工厂企业,推动城市生态系统质量的提高,创造优美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 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甚至没收。
2、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1、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1、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对廉租住房的建设,继续采取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的基础上,在规划期内应适当提高实物配租的比例。
3、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1、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2006年各地房屋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
2、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第二十条 大力发展节约型居住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
加强规划、标准、科技、政策及产业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注重实用技术的集成与产业化,积极推进节约、生态、宜居居住区建设,积极引进和推广绿色建筑、生态建筑、可持续建筑,多渠道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规划的目标
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用地布局,规划采取有重点的分片整治,不同类型居住用地分别对待,全面整合居住用地,重新确定城市居住用地整体布局构架。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住宅供应体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旧城区外转移,完善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整治居住区环境,增加居民活动、休憩空间。
第二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793.03万平方米。规划期末市区居住用地达到4676.39万平方米,人均拥有居住用地面积32.21平方米。其中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及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555.12万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605.25万平方米商品住宅用地中,367.34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187.78万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住房建设结构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五条 规划目标
到2010年,柳州市新建住房实现节能50%;现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试点探索旧住房节能改造,大力推进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资源的综合利用,进一步减少粘土材料的使用;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住房建设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住房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
第二十六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的构思
1、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实施监管。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制冷方式改革。推动现有住宅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合理安排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等合理布局,降低城市交通的能源消耗。
2、建筑节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
3、建筑节水:在住宅小区中,通过分质供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等住宅节水措施与设备,节约用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推广绿化用水利用再生水。
4、建筑节材: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件的回收和利用。
5、新建住宅应从设施完善、人性化、无障碍设计、节能节水节电等多方面考虑设计,提高住宅的内部设备配置水平。通过提高厨卫设备、给排水与燃气系统、采取通风与空调系统、电气设备与设施等四个方面的使用性能,来提高住宅的性能和舒适度。
6、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在保证住房功能和舒适度的前提下,推动建设节能省地型住房。创新和集成应用成套的技术体系,加大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住房科技含量,减少住房生命周期内的资源与能源消耗。逐步提高住房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耐久性等综合性能。
第二十七条 远景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20年。柳州市区的规划人口将达到200万,建成区面积200平方公里。
第二十八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0.8万套,总建设面积3360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22.1万套,建筑面积2721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8.5万套,建筑面积639万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2237.9万平方米,使市区居住用地达到6121.26万平方米,人均拥有居住用地面积30.61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786万平方米,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为451.9万平方米。
第三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1786万平方米商品住宅用地中,1114.6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社会保障性住房用地总量为451.9万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控制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3、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三十二条 加强住房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
1、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2、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在规划的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
第三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
1、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廉租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廉租住房。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三十六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1、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2、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开发商试图通过扩大阳台面积和可以打通的小套型等设计来规避90平方米的限制,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促进二手房交易、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八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1、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2、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完善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3、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四十条 本规划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由柳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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