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刘洪玉(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龚丹韵:龙永图近日说,人人都想买房的观念是错误的,美国也不过三成人群买房,实际拥有住房的人并不多,大部分中国人应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租房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您怎么看?
刘洪玉:究竟买房还是租房,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住房自有化率(自住房比例),与传统文化偏好、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供给状况、购买和租赁价格、税收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等许多因素相关,国与国之间,随国情的不同也会有很大差异,彼此没有太多参照性。
以美国为例,其住房自有化率水平近40年来稳步上升,2006年达到了68.8%,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也是属于比较高的,因为美国政府一直通过各种政策,如“美国之梦”计划,鼓励居民拥有自己的住宅。对我们来说,固有的“有土斯有财”理念,使中国老百姓偏好买房。加上目前住房保障水平较低、转型期社会变化速度很快,人们对未来有一种不确定感,也会增加买房倾向。所以,中国的住房自有化率原则上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不能笼统地说“想买房的观念是错误的”。
龚丹韵:租房和买房两种行为,对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有什么不同?
刘洪玉:买房者可能同时具有使用需求和投资需求,而租房者只具有使用需求,所以买房行为对住房市场波动的影响会稍大一些。当然,这两者又是密切关联的,没人买房也就没人能租到房。除非是政府或企业建设大量的住房“只租不卖”。但从国外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建设并持有会逐渐演变成巨大的财政负担,企业建设并持有又会因为资金周转慢、收益不稳定、管理成本高昂等原因而应者寥寥。即便许多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政策鼓励企业这样做,所建设的房子也主要用于廉租房领域,用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私人住宅出租才是出租房的主要来源,普遍占全部出租住宅的70%以上(中国香港的公屋是个特例)。
龚丹韵:有一种观点认为,提倡租房,是因为无论政府怎么稳定房价、挤出泡沫,也不太可能让所有中低收入人群都买得起房。真正解决“人人有其屋”的民生焦虑,舆论或许不能全都放在“降低房价让人买”上。
刘洪玉:稳定房价、应对泡沫更多是经济问题,中低收入人群住房更多是社会问题,经济政策和福利政策在解决楼市问题上确实应该分开对待,不能混淆。
住房市场和非市场的界限划分,主要属于公共政策范畴。换言之,并没有教科书式的死标准,而是根据现实的公共住房需求和政府公共资源投入能力来确定。公共住房政策的目标是“人人有适当的住房”,“人人”的范围很大,需要划分许多的层次,不是一个简单的“保障线”就能解决问题。理想的做法是,先摸清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按急迫程度排序,再分析政府“可能”投入的公共资源,由民主决策机制来决定究竟投入多少资源、满足多大范围需要,形成各城市的“住房保障计划”和“住房支持计划”之后,交给政府去实施。为此而设计的政策工具和手段,是多层次、多渠道的。保障层次上有廉租房,扶助、支持层次上有经济适用房,每个层次中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供给渠道上,可以由政府、单位、非营利机构提供住房,也可以由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来提供;支持手段上有公共住房金融、税务优惠、土地供应等方式。
程序这么复杂,对中国来说,显然不可能一步到位。放眼全球,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公共住房政策,也都有一个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承担的公共住房责任和参与力度从大到小,参与方式从直接到间接,补贴方式经历了供给者补贴为主、供给和消费补贴并存、消费者补贴为主的演变。
龚丹韵:各国各地区的公共住房体制,可谓五花八门、不尽相同。怎样的模式更符合我们的国情?
刘洪玉:鉴于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任何一种境外模式都不可能适用。只是,比较好的“他山之石”多少都有一些共通的地方可资借鉴。比如说,住房保障是政府重要而长期的责任,应该有持续、稳定、可靠的财政资金投入;住房问题涉及面很广,包括土地、财税、金融等多个方面,这就意味着住房政策不仅仅是建设主管部门一家的事儿,也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贡献;再者,投入多少,应该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共决策职能。
龚丹韵:事实上,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手段我们也频频出击,却形同鸡肋,有人认为公共住房体制不见大效,已经不是钱的问题,而是财政支出的优先次序问题。
刘洪玉:我们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收入虽然连续大幅度增长,但要解决的远远不只是一个住房问题,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又好又快的增长等,都需要公共资源的投入。但是,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应该排到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位置上。
至于经济适用房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这不是必然而是人为。如果像有些人设想的那样取消经济适用房,住房保障主要面向廉租房,结果会是什么样子呢?我个人始终支持将经济适用房作为政策性住房的重要类型,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房提供机会。一般来说,城市规模越大、房价水平越高、社会保障体系越完善,买房比例就越低。从我们的研究结果来看,类似北京这样的特大城市,保障性廉租房应该覆盖收入分位线在10%~15%以下最低收入群体,支持扶助性的经济适用房类住房应该覆盖收入分位线在35%~40%以下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群体。其他城市,随城市规模的减小可以适当缩小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住房市场上面临的矛盾,部分原因是政府在住房上的责任退出速度过快所导致的。现在强调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正是对过去商品化单一改革方向的一种调整。大力推行公共住房保障体制,操作层面最关键的,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如果《住房法》是中长期立法目标,至少《住房保障条例》应该纳入近期立法程序;其次就是要摸清住房保障需求量到底有多大,到底需要多少公共资源投入;再就是要健全管理机制和管理队伍。住房保障是个大事,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效率使用也是大事,相应的行政管理成本,必须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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