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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出租汽车运营定价办法征民意
2006-11-03 15:22:59 阅读: 来源:京华时报

  招待费计入成本时禁超主营业务收入的5%

  昨天(11月2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就《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中包括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但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其中,直接成本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出租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等六项开支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今年4月26日,北京就出租车调价方案召开听证会,企业招待费、GPS安装费等是否应计入管理成本成为听证代表和出租车经营企业争论的焦点。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上述问题均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统一规定安装的GPS费用,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费均将计入成本。出租公司的业务招待费也可计入定价成本,但必须在以下限额内: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 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为防止出租车企业虚增管理费用,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费扣除人员费用(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经营权使用费分摊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后的余额,不能超过直接成本的10%。

  另外,就的哥承包费收取标准,征求意见稿建议,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向的哥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所包含费用项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此办法进行核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该办法正式实施后,出租车价格的制定将以此为依据。


责任编辑:刀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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